對稅務機關的加罰不服該向誰討說法?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第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和第(六)項第1、2、3目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六)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稅務機關錯罰的罰款可以申請退稅嗎?有沒有可依據的條文?
罰款和稅款是兩碼事,解決起來是兩種模式。
【稅款多收】 → 去退稅,走正常的退稅流程。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罰款錯罰】 →去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對稅務機關的加罰不服該向誰討說法?這個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假設稅局發錯款了,可以申請退款嗎?這個內容相信很多朋友也是比較感興趣的,上文小編也為大家介紹了,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