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總機構直接管理跨地區項目部時,跨地區項目部實現的所得稅額絕大部分部分稅源分額向總機構所在地轉移;當總機構所在地有直接管理項目部,又有直接管理跨地區項目部,還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總機構實現的所得稅額大于或小于二級分支機構實現的所得稅額時,總機構應繳納的所得稅額與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的所得稅額,稅源分額發生相向轉移.
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在辦理匯算清繳(包括預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總機構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分支機構預交增值稅的方法
分支機構預繳時,先由總機構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稅額,再確定二級分支機構應預繳的所得稅額.方法是:
1、按照規定的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稅額,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就其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2、按照規定計算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分攤依據是:由總機構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除撤銷二級分支機構、重組情形外,分攤比例當年不作調整.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總公司辦理外出經營許可如何交稅?根據我們上面文章中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總公司辦理外經證之后,需要預先申報繳納的稅金,一般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金,涉及到稅金的核算,大家可以參考我們上面的介紹和分析.